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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投资——越南建设海外仓的手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8-30  浏览次数:

一、在越南建立海外仓的要求

(一)法律文件

所有企业主在越南建立和运营大型仓库时必须拥有以下法律文件:投资登记证书(IRC)、企业登记证书(ERC)以及税号登记印章和证书。

IRC和ERC都是最重要的文件,它们可以是书面或电子格式。对于提供仓库或工厂出租的公司或租用仓库或工厂的公司,IRC是强制性的。IRC应包括有关项目和投资者的信息。至于ERC,租用或拥有现成工厂或仓库的企业需要它。

此外,企业必须确认其位于越南的业务是出于商业目的的,且(如租赁仓库)租赁仓库的年限不得超过50年。

二、越南海外仓建设所需手续

(一)海外仓建设需知

2016年7月1日越南政府第68/2016/ND-CP号法令,规定免税货物、仓库、海关手续地点、收集、检查和海关监督的贸易条件。

其中,该法令修订和补充了担保仓库的承认条件。具体来说,承认海外仓库有5个条件,包括:

1. 请求承认海外仓库和船厂的区域必须位于《海关法》第62条第1款规定的区域或边境门经济区,或主管当局批准的区域正在物流中心系统的发展规划中。

2. 海外仓通过围栏与周边地区隔开,符合海关当局的检查和监督要求,除了位于边境门区的仓库外,港口有一个与周边地区隔离墙。

3. 位于海港、内陆水道港口、浅港、国际机场或国际货间火车站区域的海外仓库必须至少有1000平方米的仓库面积。

专业海外仓库,最小仓库面积为1000平方米,最低仓库体积为1000立方米。

位于工业区的海外仓库的土地面积必须至少为4000平方米(包括仓库、院子和辅助工程),其中仓库的最小面积为1000平方米。

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海外仓库的土地面积必须至少为5000平方米(包括仓库、院子和辅助工程),其中仓库的最小面积为1000平方米。

海外仓的面积必须至少为10,000平方米,不需要仓库面积。

4. 拥有满足在线数据存储要求的软件,并为海关当局提供货物名称、类型、数量、货物状况的管理,当货物被带入、放入、存放在详细的海关仓库时,根据自动货物管理和监督系统进行管理。

5. 拥有一个摄像头系统,可以响应与管理海关的在线连接。该图像可以在一天中的任何时间(24/24小时)观察海外仓库、海外仓的所有位置(包括大门、门和仓库,特别是包含未安装在仓库中的冷冻货物的海外仓库),图像数据至少保留6个月。

(二)企业申请建立海外仓的条件

1. 申请许可证的办公室或组织必须具有商业登记证书中规定的进出口货物的仓储、交付职能。

2. 申请建立许可证的组织和公司必须有仓库、院子、与周边地区分开的围栏、内部运输线系统、防火和防爆系统、安全、仓库办公室和海关工作场所。

3. 必须拥有适合储存和保存货物要求的技术设施和运输工具

4. 企业依法成立

5. 企业向企业申请设立海外仓库的当地省市海关发送文件。在30天内,当地省和市海关部门将进行检查并向海关总署报告,以发布颁发建立海外仓库许可证的决定,或有不符合授予条件的书面答复。

(三)仓库租赁期限和合同

1. 租赁合同

海外仓租赁合同是根据法律和海关部门的规定编制和签署的,承租人和出租方当事人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在海外仓库租赁合同中,货物类型必须明确列为货物,什么类型,租赁期有多长,是否超列、出口或进口。

2. 租赁期限

根据越南2014年《海关法》第61条规定,仓库中的货物只能储存和储存365天,即自货物转移到仓库之日起12个月。这是任何港口过境的合理时间,也是进出口程序或装卸和货物流动的等待时间。如果有充分的理由需要时限,海关署长的决定必须获得批准,并且自旧合同结束之日起不得超过180天。

原材料和用品存放在海外仓,用于生产出口货物,自送往仓库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如果生产周期要求有充分理由,海关分部主任负责管理税收保护仓库。延长期与生产周期一致。

放置在零售收集地点的货物包括尚未完成海关程序的进口货物、已完成海关程序或已注册海关申报的出口货物,但货物的实际检查将在零售收集地点进行。

货物自放置在零售收集地点之日起存放在收集地点不超过90天;如果有充分理由,管理零售收集地点的海关分部负责人将续订一次,不超过90天。

(四)海外仓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越南2014年《海关法》第63条,海外仓仓库企业、零售收货地点商业企业、零售收货服务企业、货物所有者和税务仓库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

1. 海外仓仓库业务企业、货物所有者发送海外仓仓库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a)在海外仓仓库中交易的企业可以履行合同,接收寄往海外仓仓库的货物;可以根据与货物所有者的协议在海外仓仓库中运输货物。

在海外仓仓库中交易的企业负责执行海关当局对货物的检查要求。海外仓仓库业务企业必须每3个月书面通知管理海外仓仓库的海关货物现状和海外仓仓库的运营情况;

b)货物所有者在海关官员的监督下通过包装、分类货物、货物取样和执行其他任务来加强;转让货物所有权。将货物从一个海外仓仓库转移到另一个海外仓仓库必须由管理此类货物存放的海外仓仓库的海关部门主任书面同意。

2. 税务仓库的所有者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a)储存进口原材料和生产出口货物的用品;

b)在税务仓库中安排、重新包装、移动货物;

c) 提前通知海关当局计划将税收仓库中的原材料和用品投入生产的计划;

d)每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税务仓库管理部门货物的现状和税务仓库的运营情况;

e)不迟于每年1月31日,提交进口海关申报单汇总表和放入税务仓库的原材料和用品数量,出口报关单汇总表以及上一年出口到税务仓库的海关部门出口的货物数量。

3. 货物所有者、在零售收集地点开展业务的企业和零售收集服务企业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a)货物所有者可以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包装,重新包装,加固,维修和保存货物;

b)从事零售货物收集服务贸易的企业与许多货主一起运输的货物分开和包装,并进行整理和重新安排储存的货物;

c)每3个月,在零售收货点经营的企业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零售收货地点的海关货物的现状和在零售收货点经营的企业的经营情况。

4. 海外仓仓库交易企业、零售收集地点经营企业、税务仓库所有人负责实施会计、统计、装备手段和技术设备,以电子方式管理货物,并与海关部门联系,根据本法规定进行海关检查和监督。

5. 海外仓仓库业务企业、零售收货地点业务企业、零售收货服务企业、税收保护仓库所有人、货物所有者有责任遵守关于海外仓仓库、税务仓库、零售收款地点运营的法律规定。

因此,海外仓仓库企业将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a)履行接收送往海外仓仓库的货物的合同;

b)根据与货主的协议将货物运入海外仓仓库。

c)每3个月,海外仓仓库企业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海外仓仓库的海关部门货物的现状和海外仓仓库的运营情况。

(来源:贸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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