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解读 > 国际数字贸易协定核心条款解读

国际数字贸易协定核心条款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8-30  浏览次数:

数字贸易协定主要对数字贸易便利化(无纸贸易、电子发票等)、数字产品关税、计算设施位置、源代码保护、消费者保护、透明度等作出规定。其中,数字贸易便利化是数字贸易协定中的经典内容;数字贸易知识产权是数字贸易治理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美式模板”的重要内容;数字产品待遇相关问题及数字存储非强制本地化是促进数据流通的重要条款;网络安全条款是各国在数字贸易治理中普遍关注的问题。下面,我们聚焦于新签署的四个协定,对数字贸易便利化、数字贸易知识产权、数字产品待遇相关问题、数字存储非强制本地化、网络安全五个核心条款进行分析。

一、最新签订的数字贸易协定概述

(一)《英国-新加坡数字经济协定》(UKSDEA)

2022年2月,《英国-新加坡数字经济协定》(UKSDEA)正式签署。UKSDEA主要分为数字贸易便利化、数据治理、消费者信任、商业信任、人工智能、中小企业六部分,包括28条条款。

 

图1  UKSDEA条款概况

(资料来源:https://www.enterprisesg.gov.sg/)

(二)《韩国-新加坡数字伙伴关系协定》(KSDPA)

2023年1月,《韩国-新加坡数字伙伴关系协定》(KSDPA)正式生效。KSDPA条款主要分为关税、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贸易便利化、跨境数据传输、计算设施位置、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保护、人工智能八个部分,包括14章34条条款。

 

图2  KSDPA条款概况

(资料来源:https://www.enterprisesg.gov.sg/)

(三)《欧盟-新加坡数字伙伴关系协定》(EUSDPA)

2023年2月,《欧盟-新加坡数字伙伴关系协定》(EUSDPA)正式签署。EUSDPA主要分为数字贸易便利化、数据治理、消费者信任、商业互信、数字贸易合作五个部分,包括19条条款。

 

图3 EUSDPA条款概况

(资料来源:https://www.enterprisesg.gov.sg/)

(四)《英国-乌克兰数字贸易协定》     

2023年3月,《英国-乌克兰数字贸易协定》(UKUADTA)正式签署。UKUADTA条款主要分为数字贸易便利化、数据治理、消费者信任、商业信任、新兴科技、人工智能六个部分,包括28条条款。

 

图4 UKUADTA条款概况

(资料来源:https://www.gov.uk/)

二、核心条款解读与对比分析

(一)数字贸易便利化

数字贸易便利化条款是数字贸易协定中的一项核心内容,旨在促进数字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降低数字贸易的壁垒和障碍,提高数字贸易的效率和竞争力。EUSDPA在数字贸易便利化方面,明确规定了无纸化交易、单一窗口、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电子发票、标准和合格评定等条款,旨在促进数字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减少繁琐的手续和壁垒,提高贸易效率。UKSDEA也在数字贸易便利化方面涵盖了无纸化交易、电子认证、电子发票、物流、标准和合格评定等条款。这些条款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促进英国和新加坡之间的数字贸易合作,提高数字贸易的效率和便利性。KSDPA在数字贸易便利化方面,也涵盖了无纸化贸易、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物流、电子发票、电子支付等条款。

DEPA数字贸易便利化条款主要包括无纸化贸易、物流和快递、电子发票、电子支付等内容。新近签署的数字贸易协定在数字贸易便利化方面大体是DEPA的延续,但增加了一些新内容,比如: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电子支付、标准和合格评定。新式模板并不单单局限于无纸化贸易,而是创设了一系列数字贸易互操作性规则,协调各缔约方数字贸易技术标准和监管的差异,强调技术和规则的互操作性。

(二)数字贸易知识产权

在加密的商业信息和通信技术产品方面,EUSDPA规定,任何缔约方不得要求企业转让或提供与加密技术有关的任何专有信息;UKSDEA和KSDPA也均有类似的规定。DEPA包含对加密的商业信息和通信技术产品的保护条款,新近签订的协定也反映了新式模板对此的立场。

互联网企业研发的“计算机软件”主要包括“源代码”、“目标代码”和“有关文档”。但由于“目标代码”是指被中央处理器(CPU)直接识别的二进制代码,并不是互联网企业的核心程序,因此互联网企业通常笼统地将“计算机软件”称为“源代码”。源代码分为开放源代码(开源)和私有源代码(闭源)两类。在源代码保护方面,EUSDPA明确维护了知识产权框架的核心原则,规定不应要求或强迫企业转让技术,特别是不应将转让或提供对源代码的访问,作为进口、分销、销售、使用该软件的条件。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技术转让和访问源代码的自由选择权,避免对技术转让和访问源代码的强制要求,从而维护企业的创新能力和自主权。UKSDEA在源代码保护方面的规定与EUSDPA类似,任何缔约方均不得要求将转让或访问另一缔约方人员拥有的软件的源代码及算法,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这一规定旨在避免对源代码的强制要求,从而促进数字贸易的自由化和公平竞争。KSDPA和UKUADTA也在源代码保护方面坚持了相似的立场,即禁止将公开源代码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

相比之下,DEPA未包含源代码条款,而RCEP也没有源代码条款。但是,CPTPP和USMCA均含有禁止强制转让源代码的条款。总的来说,新近签署的数字贸易协定均强调了禁止强制转让源代码的条款,这为未来的数字贸易协定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三)数字产品待遇和相关问题

在数字产品海关关税方面,EUSDPA、UKSDEA、KSDPA、UKUADTA和DEPA基本一致,即禁止对电子传输(包括以电子方式传输的内容)征收关税,并且EUSDPA强调支持WTO永久禁止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的规定。为更明确起见,UKSDEA、KSDPA和UKUADTA指出不排除一方对电子传输(包括以电子方式传输的内容)征收国内税、规费或其他费用,只要此类国内税、规费或费用以符合本协定的方式征收。

在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方面,KSDPA和DEPA一致,规定给予彼此数字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其他同类数字产品的待遇,但不包括于由一方提供的补贴或补助,包括政府支持的贷款、担保和保险;此外,KSDPA特别指出此类非歧视待遇仅限于国民待遇,不包括最惠国待遇。EUSDPA、UKSDEA和UKUADTA则没有涉及对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的专门条款。

此外,EUSDPA、UKSDEA、KSDPA、UKUADTA和DEPA均对使用密码术的信息和通信技术(ICT)产品有所规定:对于使用密码术的商业产品,任何缔约方都不能强制要求制造商或供应商提供特定技术信息、使用特定密码算法或与其领土内的人合作,但由缔约方政府制造、销售、分销、进口或使用的产品除外。但该条款不适用于与接入当地政府所有或控制的网络相关的情况,或涉及与金融机构、市场有关的监督、调查所采取的措施。

(四)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

数据本地化存储是指将数据存储在本地服务器上,限制数据向境外的流动。在数据本地化存储的要求下,任何本国或外国公司在采集和存储与个人信息和关键领域相关的数据时,必须使用位于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服务器。

数据本地化要求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EUSDPA、UKSDEA、KSDPA、UKUADTA和DEPA均认同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EUSDPA特别强调,除非有正当的公共政策目标,否则不应予以实施数据本地化存储。因此,在维护国家政策和监管自主权的同时,减少对跨境数据流动的不合理限制至关重要。

对于数字存储非强制本地化要求也体现在对计算设施位置的规定上。UKSDEA、KSDPA、UKUADTA和DEPA指出,各缔约方可设有各自的监管要求,但“不得将在一国境内使用或设置计算设施作为在该国境内开展业务的条件”,然而该条款不适用于金融服务计算设施(即用于清算、结算或记录支付、证券、衍生品及其他金融交易的基础设施);除DEPA外,上述其他三个协定专门拟定了有关金融服务计算机设施位置的条款,即“在金融监管部门能够立即、直接、完整和持续地获取涵盖的金融服务提供者信息的前提下,禁止任何一方将使用或设置金融服务计算设施,作为在该境内开展业务的前提条件”。而EUSDPA则没有关于计算设施位置的条款规定。

(五)网络安全

EUSDPA、UKSDEA、KSDPA、UKUADTA和DEPA均设有针对网络安全的条款规定,相较于DEPA仅浅显鼓励重视网络安全和合作,上述前四个协定对网络安全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指出要增强国家实体应对计算机安全事件的能力,并利用现有合作机制预测、识别或减少电子网络恶意入侵或恶意代码传播。此外,KSDPA鼓励网络安全领域的劳动力发展,包括可能采取的与资格认证互认、多样性和平等相关的举措。EUSDPA指出,基于风险的方法通常能更有效地解决网络安全威胁并减少贸易壁垒,因此应鼓励企业使用公开、透明、基于共识的标准以及风险管理最佳实践方法来识别和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UKUADTA除了上述措施外,还鼓励增强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企业网络安全能力,使行业具有更大的网络安全弹性,支持制定开放、透明、行业主导、多方参与和基于共识的技术标准。UKSDEA对于网络安全的规定更为具体深入,不仅包含了KSDPA和EUSDPA中的相关规定,还鼓励双方就网络安全相关事宜保持对话,为消费者物联网设备建立相互认可的基线安全标准,进行学术研究和商业实体之间的网络安全研发和创新合作,以及依靠公开和透明的行业标准管理网络安全风险,并提高法人及其客户的网络安全抗风险能力。

除以上所列举的核心条款对比外,EUSDPA、UKSDEA、KSDPA和UKUADTA还包括消费者保护、数据包容和创新、人工智能、信息相关条款、合作相关条款以及例外条款等。可以看出缔约国充分重视信息保护、消费者保护等隐私问题,鼓励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对数字贸易相关的合作以及中小型研发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同时也增加了对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规定,鼓励数据包容和创新。总体来看,上述四个协定的缔约国对数字贸易持有积极促进的态度,其中UKSDEA和KSDPA条款规定更为细致,覆盖范围广。DEPA相较上述四个协定而言,增加了政府采购、联合委员会和联络点、透明度和争端解决等条款,DEPA缔约方重视程序和政策透明度,致力于使政府间的数字贸易领域争端解决程序更公平、合理。

来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微信公众号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Powered by ANDYS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