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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明要注意的三大核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8  浏览次数:

对于原产地证明,一定要注意三大核心

1. 真实性是原产地证明的核心。不能体现真实和反映事物本来面目的任何证明都是伪证。因此,证明行为人,不管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公正是确保证明结论真实可靠的基础。

2. 合法性是原产地证明有用的基本条件。就货物原产地证明的合法性而言,应注意:

(1)签证机构的法律地位是确立的;

(2)签证行为是准确和规范的;

(3)证明事实的依据是确凿的。

3. 准确性是原产地证明的灵魂。货物原产地证明和其他鉴定业务一样都应亲自实践,以确保证明结论的准确。所以,签证行为人应对货物原产地的鉴定程序是准确和规范的。按照签证程序的基本要求,完成签证程序。诸如标识、标志、牌号、产品说明书、中性包装货物的流通动态以及原产地规则的掌握和运用等等,都必须是规范、有序的;用以检测货物质量和品味的仪器设备、器具、试剂和环境等必须符合检验、鉴定依据规定的技术条件和应达到的精度;对证明货物原产地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必须进行客观、周密的调查了解,分析研究,做到立论有据,结论准确。

签证机构在签证过程中,除审核有关资料外,还有权到制造或加工申请签证货物的工厂了解货物的生产程序和货物的成份。对申领原产地证的货物有疑问时,对不符合原产地标准的货物,有权拒签原产地证。因此,企业应严格遵守流程和规定,防止无法通过认证,或是延误时间,而给自己带来损失。

 

一、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出口国的特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出口货物为该国家(或地区)原产的一种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是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证明文件。

二、注册登记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从事“三来一补”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无论本地或异地的,均可在签证机构申请注册登记,申领原产地证。
    申请单位须向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经签证机构审核合格后,享有申办原产地证资格。
    申请单位向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须提供及填写以下文件资料:
1.提交在有效期内并经当年工商部门年检过的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一份。
2.提交政府主管部门授予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资格证》或《批准证》影印件一份。 
3.填写《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及《产地证申领员证》。 

三、注意事项:

1.单位应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所列各项内容。

2.申请单位注册手签员、申领员,应填写《原产地证明书手签人员授权书》及《原产地证明书申领员委派书》。《原产地证明书手签人员授权书》的授权人为企业法人代表,如授权人不是企业法人代表,须提供企业法人代表的授权书。手签人员和申领员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人。每一申请企业允许授权三名手签人员和三名申领员。

3.单位注册产品,应填写《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产品清单》。其中 H.S 编码要求填写6位数。清单页可自行复印若干份,以备对新增出口产品的补充注册用。

4.含有进口成份的货物,须如实填写《含进口成份产品加工工序成本明细单》。如此类货物不止一种,或同一种货物的成份或加工工序有所不同,应复印空白明细单按货物种类分别填写,并签名、盖章。

5.外贸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还应按签证机构要求,提供货源企业及其产品的有关材料。出口货物为异地货源的,还应根据签证机构的要求,提供货源所在地签证机构提供的《异地货源原产地调查结果单》。

6.经注册登记的企业,须按签证机构的要求建立出口货物进料、生产、出货记录。

7.经注册登记的企业,在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如企业改名、地址迁移、法人更换、印章作废变更、手签员、申领员变动、以及出口货物的加工工序、原料、组成成份有变化时,须及时向签证机构申报更改。

8.注册有效期为一年,以注册日年度为限。期满经年度审核合格的,续展一年。

9.对注册登记的企业及产品,签证机构将派专人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签证机构有权对出口货物实行随机抽查。

四、原产地证的申领与签发

1.企业经注册登记后,其授权及委派的手签人员和申领员应接受签证机构的业务培训。申领员凭签证机构颁发的申领员证申办原产地证。持证人因故不能办证时,企业可指定其它人员凭单位证明申办原产地证。申领员证不得转借、涂改,也不得用此证代替他人领取证书。若有遗失,应立即向发证机关申明,并凭单位证明申请补办。

2.企业最迟于货物报关出运前三天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并严格按签证机构要求,真实、完整、正确地填写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加工装配证明书申请书》一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一式四份;
3)、出口货物商业发票;
4)、签证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3.签证机构通常不接受货物出运后才递交的原产地证申请。但如属特殊情况(例如并非申请单位过失),签证机构可接受迟交的申请书,并酌情办理补证。在此情况下,申请单位递交原产地证和申请书时,必须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解释迟交申请书原因的函件;
2)、商业发票及提单/报关单。

4.货物出运后申请产地证,证书第十一栏和第十二栏应为实际申请日期和签发日期。签证机构并在证书第五栏加注英文“ISSUED RETROSPECTIVELY”印章。

5.如已签发的证书遗失或损毁,从签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单位必须向签证机构书面申明理由和提供依据,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更改/重发申请书》,经签证机构审查同意后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签证机构并在证书第五栏加注英文“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DATED—WHICH IS CANCELLED”,证书第十一栏和第十二栏的日期应为重发证书的实际申请日期和签发日期。

6.申请单位要求更改已签发的证书内容时,必须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更改/重发申请书》,并同时退回原已签发的证书正本给签证机构注销。如证书已交银行,必须提供申请单位证明,解释原因及保证退回证书的具体时间的保证函等文件。

7.企业可委托货运代理公司代理申领原产地证,代理公司人员申领产地证时,必须向签证机构提交以下文件:
1)、代理公司的介绍信;
2)、被代理企业的委托书或出口企业与代理公司间的货物进出口委托书。

8.不具备申请资格的企业参加国外展览,若需申领原产地证,可凭参展批件自行申领或委托有申领资格的企业代理申请。

五、原产地证明填制说明

第1栏:出口方
    此栏不得留空,填写出口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出口商名称是指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批准的名称、应与第11栏签章相符。若经其它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第2栏:收货方
    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但往往由于贸易的需要,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或“***”,但不得留空。 
第3栏:运输方式和路线
    此栏填写两项内容: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陆运;运输路线。海运、陆运应填写装货港、到货港。如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注意装运港必须在中国境内。多式联运要分阶段说明。
第4栏:目的地国家(地区)
    此栏填写货物最终运抵目的地的国家或地区,即货物最终进口国(地区),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所在国家(地区)一致,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第5栏:签证机构用栏
    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第6栏:运输标志
    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按照发票(AS PER INVOICE NO.)或者“按照提单(AS PER B/L NO.)”。如无唛头,应填写NO MARK(N/M)。此栏不得留空。
第7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商品名称要求填具体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求填明多少箱、包、袋、件等,注意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括号加注英文数量。如货物系散装,填写商品名称后加注“散装”英文“IN BULK”。有时信用证要求在所有单证上加注合同及信用证号码、生产厂商名称、地址等,可加在此栏。此栏填打完毕后,在末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再添加内容。
第8栏:商品编码
    要求填写四位数的HS编码,与报关单一致。若同一证书包含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
第9栏:量值
    填写出口货物的量值即数量或重量,应以商品的计量单位填定,以重量计算的要填注毛重或净重。
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必须按照所申请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
第11栏:出口方声明
    该栏由申请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原产地证手签人员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在签证机构备案的中英文印章,手签人的签字与印章不得重合。必须在该栏填写申领地点和日期,申领日期一律用英文表述。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最早为同日。
第12栏:签证机构证明
    此栏由签证机构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字,并加盖签证机构印章(“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单据证明专用章”),注明签署地点和日期。签字和盖章不能重合。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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