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领域的纠纷多数是解决知识产权创造者与使用者之间商业利益的平衡问题,而传统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往往耗时长、成本高,打到最后往往是双输的局面,企业普遍期待一种高效、友好、一揽子解决争议的纠纷解决方式,帮助其快速实现利益平衡,达到双赢,知识产权调解则实现了这种期待。
一是结果的可预测性。相对一般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专业性更强、新问题更多、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在部分案件中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很难形成预判。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快速保障知识产权人利益,其根本目的仍在于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从而鼓励创新。
二是调解为“竞争转合作”提供基础。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基于行业和市场的复杂性,权利人和涉嫌侵权人的利益是多元的,诉求是多样化的、多层次的,存在在对抗和合作中获取长远利益的可能。
三是调解可使知识财产的社会利益最大化,实现最佳社会效果。通过调解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既能避免案件判决之后的上诉、申诉等程序,缩短纠纷解决周期,又能以合理方式及时促进知识财产的利用,最终实现知识财产的社会利益最大化。
(来源:常州市贸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