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常州某中韩合资企业从韩国总公司处进口塑胶制品(HS编码:392510)1000公斤,该产品为韩国总公司采购自印尼工厂,总采购量为2000公斤,其中1000公斤分销往中国。该塑胶制品在中国的最惠国税率为6.5%,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和RCEP项下,原产于印尼的该产品协定税率为0。常州公司在进口时向海关提交印尼工厂出具的FORM E原产地证(产地证数量为2000公斤),以此申请协定税率零关税,但海关不予批准。
案例分析
经贸促会工作人员依据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分析,原产于印尼的货物,在经过韩国中转时进行了拆分和贸易,韩国不属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成员国,不符合“直接运输”规则,因此不可采用FORM E享受协定关税减免。但依据RCEP原产地规则,印尼、韩国、中国均为RCEP成员国,在韩国分装转口的货物可以运用规则中的“背对背原产地证明”享惠进口。
建议常州企业与韩国总公司沟通,要求印尼制造商重新出具RCEP原产地证书,数量为2000公斤,并由韩国总公司向韩国官方机构在印尼RCEP原产地证的基础上申请开具“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数量为1000公斤。最终常州企业向海关提供了印尼出具的RCEP原产地证、韩国出具的“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和相关运输单证,享受到了0关税的优惠。
案例提示
企业在申请或使用优惠原产地证时,应熟悉各自贸协定的原产地规则。本案例中,中国-东盟项下的直接运输规则为货物在中转过程中未经过东盟成员国以外的第三国,或虽经过第三国,但未进行贸易、消费、装卸、包装以外的其他处理。而在RCEP当中,由于有背对背原产地证明这一规则,货物经过成员国中转时,分拆和贸易都不影响货物原产国的判定。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是对原始原产地证书的有效背书,是RCEP相比其他自贸协定的优势之一,使进出口企业在产业布局、销售策略和物流安排等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不仅有利于货物在成员国间进行运输和物流拆分,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协调合作,更将进一步推动地区产业链和供应链的优化融合,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
(来源:常州市贸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