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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出口管制新规即将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18  浏览次数:

2021年5月10日,欧盟理事会通过出口管制新规,待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签署通过的法规后,该法规将正式发布,并在90天后生效。

从2014年欧盟委员会建议实现出口管制法现代化开始,欧盟出口管制法规就进入持续6年的修改期,其中还经历了英国脱欧等,当前只待立法机构签署后正式实施!

欧盟出口管制法的架构及主要内容:

欧盟出口管制法规旨在设立欧盟层面两用物项出口商、外贸代理人、技术援助、过境和转移的管制制度,包括10章32条和6个附件。
第一章第2(2)条明确出口涵盖出口、再出口、出料加工和视同出口。第2(3)条明确出口商包括持有合同并有权将物项送出欧盟关税区的自然人、法人、企业,还包括在个人行李中携带两用物项的自然人。第2(20)条定义了网络监控物项。第2(21)条对内部合规机制进行了定义,明确包括与最终用途相关的尽职调查。
第二章多处提及针对未列入清单的物项实施全面管制,第4(1)条确定了未纳入清单的物项也需要申请许可。第5(1)条规定,对用于人权和国际人道领域、并未列入清单的网络监控物项实施全面管制。第9(1)条授权成员国可根据反恐或人权考虑,禁止出口未列入清单的物项,或实施许可要求,第9(2)、(3)条要求成员国自主管制清单的调整通报欧盟委员会即其他成员国。
第三章第12(1)条指出,欧盟许可有四大类,为单项出口许可证、全球出口许可证、成员国通用许可证(NGEA)和欧盟通用出口许可证(UGEA);第12(3)条规定,单项出口许可证和全球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两年。第12(6)条明确成员国通用许可的范围,成员国有义务向欧盟委员会通报许可证办法和修改情况。
第13(3)条明确外贸代理人和技术援助者应提供许可所需全部信息。第15条确定了成员国作出过境决定的考虑因素。第15(2)条要求每三年审查一次被拒绝的申请。
第四章第17条明确欧盟委员会有权修改物项清单以及调整物项目的地。第18条明确欧盟委员会的授权期限为5年。
第五章第21(2)条要求出口商将单据翻译成出口报关单成员国的官方语种,第21(4)条要求加强成员国及其与欧盟委员会之间的沟通。
第六章第23(2)条明确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之间的信息交换机制。第25(2)条要求两用协调小组设立执法协调机制,促进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之间的信息交流,分享最佳实践。
第七章第26(2)条要求欧盟委员会在与两用协调小组协商后提交年度报告,尤其侧重网络监控物项的许可审批情况。
第八章第27条要求出口商保留资料档案至少5年,并根据要求向主管机关出示。
第九章第29(1)条要求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与第三国保持对话,促进管制措施的全球趋同。第29(2)条授权欧盟委员会与第三国进行谈判,互认欧盟两用物项出口管制。
第十章第31条明确废除428/2009条例,此前提交的许可继续有效。第32条明确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底90天生效。

欧盟出口管制新规的影响与判断:

新法规使是欧盟出口管制的全面系统升级,并将通过以下方式使现有的欧盟出口管制系统更加有效:
(1)引入新的“人类安全”维度,以便欧盟可以应对新兴的两用用途技术(尤其是网络监视技术)带来的挑战,这些可两用的技术可对国家和国际安全构成威胁,包括保护人权;
(2)更新关键概念和定义(例如,“出口商”的定义以适用于涉及两用用途技术转让的自然人和研究人员)。未来,欧盟将加强“视同出口”管制。
(3)简化和统一许可程序,并允许欧盟委员会通过“简化”程序(即授权行为)修改受特定管制形式管制的物品或目的地清单,从而使出口管制系统更加灵活,并能够发展并适应情况。可以预见,未来欧盟的管制清单修订会更加灵活,为自主管控奠定基础。
(4)加强许可当局与委员会之间的信息交流,以增加许可决定的透明度。未来,欧盟的出口管制制度将更趋于许可效率的提高。
(5)协调并支持强有力的管制措施,包括加强许可和执法机构之间的安全电子信息交换;
(6)为成员国的许可和执法机构制定欧盟的能力建设和成员国官员培训计划; 
(7)与行业的联系和与利益相关者的透明度,通过相关的成员国委员会专家组与利益相关者的具体磋商,与私营部门建立了结构化的关系。出口管制最终体现了国家利益和产业利益,因此需要加强与产业之间互动。
(8)与第三国进行对话,并在全球范围内寻求公平的竞争环境。欧盟将就出口管制机制加强与其他国家(地区)的协商,加强管制物项的互认,共同构建多边管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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